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