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