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域并重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