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