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对其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