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