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