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未经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