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推广、发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