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

水泥生产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以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