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水泥生产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以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