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