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