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