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