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