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