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已修改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