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第十条有效市民防办应当组织拟定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审核后,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区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