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