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监测、调查,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毒品问题现状和趋势,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禁毒委员会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监测登记时,有关部门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