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