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燃用燃料的种类、数量、硫份、灰份和污染防治的措施。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