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在生活中燃用原煤。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禁止向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销售原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