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除按照本条例接受处罚外,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