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