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