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取得教练车牌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
(四)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教练车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