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