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培训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