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