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