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