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