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