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