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