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