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