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