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