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