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