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