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