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