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