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