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