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省市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