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