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